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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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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全部历史记录章程(2023修订版)

 

序 言

打开全部历史记录是中国宝武马钢集团公司投资主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前身是创建于 1983 年的马钢职工大学,2003 年 6 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打开全部历史记录”,同年 7 月学院开始独立招生。2010 年 12月,学院顺利通过安徽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学院始终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针,秉承“坚持特色 争创一流”的价值追求,以“崇德 尚能 笃学 践行”为校训,以新生人才培养、岗位赋能培训、产教融合创新为主要职能,致力于建设全国知名、省内一流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打开全部历史记录,英文名称为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Metallurgy and Technology,中文简称为安冶学院。


第三条 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法定住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 555 号。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依托马钢、宝武,面向长三角,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优化专业设置,构建完善应用型专业群,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不断增强创新活力,催化科研成果落地,促进成果转换与应用。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中国宝武马钢集团公司。学院办学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院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学院建设发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命学院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教育资源,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学院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高等学院、研究机构、其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院章程;

(二)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三)保护学院资产不受侵犯;

(四)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条 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开展成人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根据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依法依规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根据安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高中毕业生,同时自主招收其他学历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持续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院结合专业标准制定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以此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为三年。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并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未达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学院对毕业生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提供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培训、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

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的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院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打开全部历史记录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学院党委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选拔任用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坚持党管教师的原则,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培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工作,学院重大行政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学院改革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员工培训、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有关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职能部门和保障服务部门。各部门根据学院授权,代表学院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本系部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本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系部对外服务活动;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系部主任为系部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部专业建设、师资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完成学院和本部门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三十条 系部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部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院长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并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三)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重大改革,对改革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五)负责审定专业标准、专业建设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其他教育教学技术规范;

(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领导、指导机构,秘书长由教学科研部主任兼任,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学科研部。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一定数量学术水平较高、

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和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坚持现代职业教育的教学思想,树立现代职教的质量观、教学观,持续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研究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薪酬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流动、奖惩办法;

(四)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的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按期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联席会议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打开全部历史记录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团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团员开展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一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企业办学实际,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工。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及行业规范;

(五)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院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籍、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和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学院就业创业方面的指导,以及就业相关服务;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等奖励表彰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院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加强学院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等。学院对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办学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条 学院对社会组织、校友和公民捐赠的办学资金和财产,依法使用和妥善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报中国宝武马钢集团公司核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报中国宝武马钢集团公司核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学院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报学院党委审议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